《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正式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55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一《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
对于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服务机构会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并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后,需要在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会查验婚育证明,并督促未办理证明的妇女及时补办。
《条例》还为流动人口提供了多项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流动人口可以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并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节育服务。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还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奖励。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将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并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施行后,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将不再使用。这一新《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推动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让我们共同期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施行,能够为流动人口带来更为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