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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开始享受98天产假 明确规定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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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2 15:30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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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电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了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规定是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619号正式颁布实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详细地列出了在经期、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具体禁忌事项。这是一次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加强,体现了国家对女性职工的高度关怀和重视。

规定强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与其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这是对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的有力保障。对于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尤其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需确保在劳动时间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关于产假,此次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若为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产假将相应增加。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和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也分别享有15天和42天的产假。这一调整使产假期更人性化,更有利于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恢复。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规定》还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于这一规定的制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解释了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平衡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

此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是对女性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充分展现了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规定的实施必将为女性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也必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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