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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制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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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29 05:25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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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新华网北京报道,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共同签署的第579号命令,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这一重要规定由新华社于9月6日对外发布。

该规定共包含13条内容,旨在确保无线电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国家面临维护安全、保障重大任务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需求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规定明确要求,在无线电管制期间,所有拥有、使用或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相关的地方人民以及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相关单位,也应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对于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行为,将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管理机构有权关闭、查封、暂扣或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书。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相关单位如果违反无线电管制规定,将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这项规定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无线电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未来的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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