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内非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公布
本报讯 任福荣 记者与特约记者杨凤近日联手报道,一个引人注目的消息从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传来。经过与市医保管理部门的深入合作及广泛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该局日前出台了过渡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这一过渡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青岛市的策略遵循了“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对于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严格的品种和金额双控制。这一政策细致地规定了不同规模的镇(街道)卫生院及特定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种类。例如,100张床位以上的镇(街道)卫生院可以配备使用30种非基本药物,而规模较小的机构则可使用10种。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加挂精神专科的镇(街道)卫生院也被允许配备使用10种非基本药物,以满足其特殊需求。对于医保门诊大病定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配备使用18种非基本药物。值得注意的是,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在药品总销售额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并且在过渡期内这一比例会逐渐降低。
青岛市还明确了非基本药物的采购原则,要求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参考进价,并且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这意味着任何加价销售的行为都将被禁止。这些非基本药物不会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该市还规定,非基本药物必须设立专门的货架进行摆放,并向群众明确说明其报销比例可能低于基本药物或不在报销范围内。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更加合理、透明,同时保障患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青岛市的这一尝试对于全国其他地区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