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电,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章程》、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
该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和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也适用此规定。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事项包括多个方面。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以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和与港澳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还需要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包括他们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如果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及时报告。
除此之外,领导干部还需要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这包括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还需要报告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如果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也需要报告。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监督和管理,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和关爱。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他们的廉洁从政,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对领导干部个人品德和家庭状况的关注,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