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驾规定:深夜紧急送病妻就医,法院判决免于处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在这起罕见的醉驾案件中,深夜时分,陈某因妻子突发重病,在偏远乡村无法及时等到救护车的情况下,无奈选择自己驾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虽然陈某当时酒精含量超标,但他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陈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聚餐并喝了红酒。深夜,当妻子突发疾病时,陈某立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但由于地理位置偏远,附近没有急救车辆,只能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确定。面对生命危在旦夕的妻子,陈某没有其他选择,只得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的取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最终陈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陈某是在面临现实危险、生命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他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如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等。
主审法官强调,这种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需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综合考量。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的情况极为罕见。
对于这起案件,网友们的观点各异。一些人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醉驾应该得到豁免;而另一些人则担心,这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借口,滥用紧急避险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首先寻求专业力量的帮助,如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对于一线执法来说,他们在执法时会严格把握“紧急避险”的认定条件,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从宽处理。
这起罕见的醉驾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反思。它提醒我们在法律与人情之间需要寻找平衡点,同时也要明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寻求专业帮助,并严格遵守法律。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吴允锋就紧急避险与醉驾问题发表看法。他强调,紧急避险行为并非无限度免责,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至关重要。一旦超出既定边界,将构成犯罪。对于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及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对此必须持谨慎态度。
吴允锋教授提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虽然酒后驾驶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但醉驾刑事案件数量却呈上升趋势。危险驾驶罪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虽属“微罪”,但一旦被定罪,行为人及其家人将承受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醉驾行为,出现了建立出罪事由或路径的倾向。
对于醉驾入刑的标准,吴允锋认为司法部门应结合司法实践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当提高标准,以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同地方在司法层面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和量刑标准做出了不同规定,总体呈现出提升醉驾入罪标准、对轻微情节和特定情形下的醉驾行为免于刑事处罚的趋势。
吴允锋指出,醉驾行为对行为人自身及其家庭、事业产生深远影响。被醉驾判刑不仅影响个人的名誉、工作和生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隔夜醉驾或紧急就医等情况,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处理。
关于醉酒驾驶被判刑的影响,显然,被定罪意味着个人记录中有了污点,可能影响就业、升学等机会。而对于醉酒免于起诉是否影响子女的问题,父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子女的某些方面,如参军、公务员考试等,但具体影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对于醉驾和紧急避险这类问题,我们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期待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文章综合自人民法院报、上观新闻、江苏高院、江阴法院等相关报道。在转载此文时,请确保注明来源,若存在版权问题请及时与作者或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