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是对新农合内特定重大疾病的救治为参合者建立的保障机制,近期引起了媒体和读者的广泛关注。这一机制不仅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所区别,更在保障范围及水平上呈现出各地的特色。
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卫生部医改办信息组组长、药政司副司长姚建红详细解读了大病保障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间的关系。他明确指出,大病保障并非等同于大病保险,前者是针对新农合内的特定重特大疾病救治,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而后者则是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为参合者、参保者建立的一项基本医保制度性安排。这两者在概念和操作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自2010年起,我国逐步推广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覆盖的重大疾病种类不断扩大。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等率先纳入试点范围,并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他疾病种类的保障工作。这些重大疾病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
与此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这一政策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以在参合(保)群众面临高额医疗费用时,提供额外的保障。
各地在推进大病保障工作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例如,江西省全面完成了包括21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任务,提高了定点救治医院的补偿比例;青海省将多发病——中晚期肝硬化列入大病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障病种;山东省则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大病患者进行额外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医保的普及,看病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医保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便是这一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避免农村居民因大病而陷入灾难性的医疗费用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为农村患者提供重要医疗支持的也显示出我国医保制度的持续发展与完善。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关注与支持,也展现了我国医保制度的人性化与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