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一则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何某,一位成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被佛山市国税局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因多次发病而遭遇变故。这起事件不仅涉及佛山市人事局的决策,还将一家医疗鉴定机构推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二审认定鉴定无效,但未对何某进行赔偿。
故事发生在2003年8月,当时佛山市人事局欣然录用了何某,并安排他进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在试用期的前三个月内,何某两次突发癫痫病。经查实,他在报考公务员之前就已患有此病,且多次发病。面对这一情况,佛山市人事局在2004年4月作出了取消何某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批复》。
何某对此决定提出了申诉,并向省人事厅寻求帮助。为了弄相,人事局还委托了佛山市某医院对何某进行医学鉴定。同年8月,佛山市某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在未见何某本人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份《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认定何某确实患有癫痫病,且该病早在高中三年级时就已发病。
这份鉴定书激起了何某的愤怒,他决定将这家医院鉴定所告上法庭。何某要求法院确认《鉴定书》存在错误,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权损失共计20万元。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医院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错误,因此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佛山中院经过仔细审查,认定该司法鉴定书为无效鉴定书。但法院同时认为,医院鉴定所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何某名誉权的侵犯。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这起事件无疑给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不仅关乎一个公务员的录用与否,更关乎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们希望这起事件能引发更多关于公务员录用制度和医疗鉴定制度的思考,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