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刘某,在私自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不幸导致患者死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来自华商报的报道,刘某是白水县的一名女子。她在1998年从省卫生厅职工卫生学校毕业后,通过了全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和乡村医生医士专业中专水平考试。她在未获得必要的执业资格和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在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楼村开设了诊所。
2009年1月,一位75岁的患者马某因气管炎病发,来到刘某的诊所就诊。刘某连续两天为马某进行了静脉注射。在第三次治疗过程中,马某突发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尽管刘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马某送往医院抢救,但马某最终还是因为急性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刘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并在诊疗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被罚款10000元。
面对这一判决,刘某表示不服,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当刘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接到执行通知书时,她深感悔恨,双手掩面,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这起事件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提醒我们任何医疗行为都必须在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非法行医不仅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刘某的泪水背后,是对自己行为的悔恨,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更加重视医疗行业的规范与监管,保障每一位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