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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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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8 12:47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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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商标异议及判定近似商标的实务观点

在商标法中,确定哪个相似商标能否提出异议以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其核心标准在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将结合真实案例,分享实用的法律观点。

【实务观点】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准则。这需要我们全面比较商标整体及主要部分,并在比较对象处于孤立状态下进行比较。

【案例介绍】

在某商标异议案件中,涉及到了福建燕京惠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纠纷。还有原审第三人百威啤酒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

【案件详情】

燕京惠泉持有的争议商标(注册号15362827号)与被百威公司持有的引用商标(注册号11795177号)之间的纠纷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商标的专有权于2027年到期,涉及的商品类别包括啤酒、果汁等。而引用商标的专有权则将于2025年到期,涉及的商品类别主要为啤酒及其相关产品。

【裁定细节】

涉及的裁定为《关于第15362827号“金尊惠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尚平字[2020]第8467号)。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裁定。裁定中提到了由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日期,因此实体问题适用旧版商标法,程序问题则适用新版商标法。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裁定强调了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的相似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在其他商品上,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者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类商品。

这一案例揭示了商标法中判断商标近似性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谨慎地考虑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并全面比较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商标法的公平和公正。希望的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实务观点,并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特定商品上的共存,并未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因此并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欺骗性和误导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原产地的问题,争议商标并未故意夸大商品功能或隐瞒真实情况,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之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同样,商标的构成要素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也不符合第(八)项规定。

关于无效商标的取得方式,百威啤酒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百威公司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范围和取得方式,并未在争议商标中违规体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啤酒及其相关商品上应当被声明无效,而在其他商品上则予以维持。此裁定基于2013年《商标法》以及2019年的相关法规。

在商标审查阶段,百威啤酒公司提交了关于其证书、荣誉、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而在原审诉讼阶段,燕京惠泉公司则提交了其上市证明、荣誉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对其通信记录进行了证明,显示撤销复审答辩通知已被燕京惠泉公司签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类别上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的全部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0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燕京惠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争议商标在“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商品上的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无效。此案体现了我国对于商标权益的严格保护,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是否近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文字对比

我们需要对比商标的文字部分。这包括商标的名称、标语以及任何显著的特征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存在相似性,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近似商标。比如本案中的“金尊惠泉”与“金尊”,在文字构成上就有明显的包含关系。

二、视觉对比

除了文字对比,我们还需要从视觉角度进行对比。商标的图形、颜色、排版和整体布局都可能影响商标的识别度。如果两个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近似商标。

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历史和市场表现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因素。如果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且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对争议商标的接受程度就会有所降低,因为它们可能产生混淆误认。同样,如果其他包含类似元素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也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产生影响。

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区别,但是考虑到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以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标的文字、视觉表现、使用情况等。在做出判断时,我们需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充分考虑各个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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