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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篡改病历将推定医院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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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1 20:00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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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高院通过其审判向社会公布了《北京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文件的出台旨在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指导。该指导意见不仅详细阐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而且还明确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几个关键标准。

在美容医疗纠纷方面,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也适用本指导处理。若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存在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将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告知义务,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中,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情况包括:未告知患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医务人员在医疗产品使用方面的未告知导致的错误;医务人员未告知患者在功能恢复锻炼方面的错误;以及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时未告知医疗风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

对于因医疗水平引发的意外事件,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免责条款。若医疗机构能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指导意见规定应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这份指导意见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和公正的框架,用于解决医疗纠纷。它旨在平衡患者的权益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一举措无疑为患者寻求公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路径,也为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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