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孽犹可违,然而人作孽,行为恶劣至极。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通报揭示了两起令人震惊的疫苗生产丑闻。江苏延申生物科技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这两家不负责任的企业,在2008年制造了超过21万人份的劣质狂犬病疫苗。这些疫苗产品,流入市场后,已注入部分狗伤患者体内。而狂犬病毒潜伏期的漫长性让人心悸,一旦发病,其致命性几乎无法挽回。
早前报道显示,这两家企业的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延申生物科技被罚款高达2563万余元,福尔生物制药则被罚款563万余元。不仅如此,两家企业的疫苗生产行政许可证(GMP)也被吊销。延申生物科技的7名公司高管因触犯刑法被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对于这样的处罚是否算是“从重处罚”,舆论场上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货值的3倍,合计3000余万元。但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是货值的2倍以上至5倍以下。给人的感觉是,监管部门在处理这两起事件时,处罚力度似乎没有达到公众的预期。
这些劣质疫苗的问题在于其药效不足,无法保证在狗伤患者体内形成足够的抗体。而对于那些已经注射了这些疫苗的狗伤患者,已经采取措施,为他们补种合格的疫苗。我们都知道,被狗咬伤的患者需要在24小时内注射疫苗,超过这个时间,疫苗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那些经历了长时间间隔后补种的疫苗,能否有效保障狗伤患者安然度过潜伏期?这是人们普遍存在的疑虑。
面对这样的危机事件,我们不能不为之动容。生命的脆弱与疾病的无情,让我们更加关注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监管部门需要更加严格地履行职责,确保每一支疫苗的安全与有效性。企业也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得在利润面前丧失道德底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