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的绿叶药店购买了三盒药品,却发现其中一盒万通筋骨喷剂已过期一个月,另外两盒降血压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也即将在三天后过期。她对这个问题感到非常困扰,并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张女士表示,药品不同于食品,不能赶在过期前一次性使用。她质疑,如果购买的药品在食用过程中过期,导致健康问题,药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调查,药店老板焦女士承认出售过期药品并非故意。她解释说,由于疫情期间街道人流稀少,药店长时间未营业,重新开业后未能及时发现药品过期。焦女士对此事深感歉疚,并为消费者更换了新药。张女士对药店是否应承担责任表示疑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郭姓所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他提到,张女士购买的万通筋骨喷剂存在定性争议,因为该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明为“保健用品”。无论是药品还是保健品,该事件都将依法进行处理。
至于“离过期只剩3天的药品是否属于过期药,药店是否可以继续销售”的问题,郭所长表示,严格来说,这属于临期药品而非过期药品。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临期药品是否应下架以及在到期前多长时间内应下架。但药店在销售临期药品时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如果药店未进行告知,管理部门只能进行提醒警告,无法依据进行处罚。
此事引发了关于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药店责任的广泛讨论。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确保药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